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洛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经会员大会选举,协会应设置3名监事,负责对社团运转的监督,监事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与理事任职条件相同,当选监事不再兼任理事。协会重要会议应邀请监事参加,监事可列席协会各类会议,行使询问权、批评权、建议权,对理事会决策行为和秘书处执行行为可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经过监事集体决议,可对理事会和秘书处有关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裁定申请。对于协会运转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规定的事项,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 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九)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实际工作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会长提名,经专业委员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二)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 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实行负责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对协会一切财务行为负责,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