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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更新时间:2018-07-14 09:33:20点击次数:3124次
第一节  会 籍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洛阳市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在洛阳市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许可在市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 缴纳入会费;
(四) 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 会员如无故半年不缴纳会费,采取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 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 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建设,增强同业团结协作;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
(六) 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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