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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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员管理
更新时间:2018-07-14 09:37:10点击次数:3033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正、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河南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民政局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保险行业的,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会长、副会长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组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每届任期2-3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 聘任、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 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七) 审定重大财务项目开支;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是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3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保险业一定从业经历和相应岗位的管理经验;
(三)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四) 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任期内会长、秘书长年龄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拟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五) 热心协会工作,本人自愿从事协会工作;
(六) 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三) 协助会长聘任、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 签发协会文件和办理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法,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协会的工作职责和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每届任期2-3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 聘任、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 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七) 审定重大财务项目开支;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是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3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保险业一定从业经历和相应岗位的管理经验;
(三)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四) 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任期内会长、秘书长年龄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拟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五) 热心协会工作,本人自愿从事协会工作;
(六) 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三) 协助会长聘任、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 签发协会文件和办理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法,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协会的工作职责和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