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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范围

更新时间:2018-07-14 09:32:04点击次数:2945次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职责:
(一)、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等。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河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 、服务职责:
(一)、参与政府和河南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河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河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河南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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