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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把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制定权交给公司,选择权交给市场

更新时间:2018-07-18 10:46:06点击次数:3057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25届全国机动车辆保险人联席会6月26日至27日在长沙举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发表了看法。
陈文辉在会议上表示,车险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车险问题既是一个保险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保监会历来十分重视车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直是财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关制度政策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从2006年至今,高度集中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以下日益突出的问题:一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不同!
     陈文辉强调,商业车险改革要正确处理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公司提高自主定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理性经营意识,增强保险行业自我发展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陈文辉认为,商业车险改革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把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对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交给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保险公司在价格、服务、品牌、管理、渠道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竞争。二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价格能够为消费者所接受,理赔服务水平能够不断提升。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条件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需要稳妥推进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陈文辉说,在条款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并不断丰富、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提供行业标准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同时,保监会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商业车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在费率方面,应以市场化为导向,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由于大数法则是商业车险费率测算的基础,为了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出现大的定价偏差和定价风险,行业应该制定一套综合性、多年期的商业车险损失发生率表供业界参考。对于商业车险保费中的其他构成部分,应将拟订自主权逐步交予市场主体,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良性竞争。
    陈文辉同时指出,改革不是简单放开管制,市场化也不是自由化。对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放开前端”就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手段来防范风险的传统做法,逐步把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而“管住后端”,一是要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情况的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以刚性的资本约束和严格的制度执行保证商业车险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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