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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更新时间:2018-07-14 15:24:01点击次数:2625次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在定期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当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寿保险具人储蓄性,但不是说明人寿保险完全等同于储蓄,它与银行储蓄相比,有着较大差别,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对象不同。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人寿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能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人寿保险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同质风险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损失,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3.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信口开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约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只有累积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人寿保险利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储存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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