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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更新时间:2018-07-14 09:42:19点击次数:5356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 会费:会费按年收取,采用固定标准、或固定标准与比例会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四) 有偿服务所得。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河南保监局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河南保监局报告。

(二)  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报河南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河南保监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和财务开支,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五十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可临时单独筹集经费,但须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也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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