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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更新时间:2018-07-14 09:41:10点击次数:5435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 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九)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研究决定罢免、增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研究决定全行业重要活动安排;

(四)研究决定保监局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协会薪酬制度;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指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向会长负责;

(二)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  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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